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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通过 擅改林地用途罚款30元/平方米

发布日期:2017-04-07 11:22:24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3568
[导读] 4月7日消息:近日,《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经省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

辽宁苗木】4月7日消息:近日,《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经省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30元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则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为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办法》鼓励农户将森林资源向林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森林资源流转收益归林权权利人所有。森林资源未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未取得抵押权人或共有人统一的、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属国家一级公益林的情况,不得流转。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资源的流转期限,较长不得超过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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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沈阳晚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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